联系人:李经理 159143402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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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五条
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醒以下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:
(一)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,需要继续使用的;
(二)遭受自然灾害、意外事故而损坏,需要继续使用的;
(三)报建手续不全或者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,未确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;
(四)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、水箱、水池、铁塔、花园、游泳池、空调、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;
(五)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改变原设计结构、用途的房屋。